工商日報社論 1967年9月14日 星期四

論「鬥委會」為「非法組織」的問題

由港共製造出來的「各界鬥委會」,它是一個「非法組織」,根本上無需討論,而它竟會成為問題,當在於:(一)港府當局一直沒有宣佈它為「非法」;(二)有些「鬥委」雖然已被拘捕,被「訪尋」,但港府如何處置它們,似乎還沒有定出一個明朗的政策。據港府新聞處前天答覆工商晚報提出「所謂『港九各界鬥委會』之類的組織,是否非法組織」這一問題時宣稱:「鬥委會是一個未經註冊的團體,因此,如果它舉行會議,或諸如此類的事情,就違反社團法例,所以在這個理由下,鬥委會是非法的。正如大家都知道,這個所謂鬥委會的組織,是領導着不法活動的,而這些非法活動,警方必予以對付。」照港府新聞處的說法,是否已答覆了這個非法「鬥委會」的全部問題呢?我們以為「並不」,其中有若干要點,尚未獲得澄清,仍有待於港府進一步的表示,特別為「行動上的說明」。

依法律觀點解釋,香港任何社團都要經過註冊手續,由社團註冊官覆文認可,准予登記,才算「合法」,沒有辦妥這種手續的,則為「非法」。在這一基本意義上,「鬥委會」與黑社會同為「非法組織」,絕無疑問,而港府新聞處所答覆工商晚報的,也是着重這一點。但我們知道,「非法」與「犯罪」,在法律上並不能混為一談,例如那些自稱甚麼「堂」的黑社會,如果它沒有做出犯法的事,即使未經社團註冊,警方也多不加干涉,祇是列入檔案中,以便隨時備查而已。但現在這個港共「鬥委會」,不僅是「非法組織」,而且還是個「犯罪組織」,若論其犯罪事實,更是殺人放火,無所不為,故如僅僅因為它沒有辦理「社團註冊」而確定其「非法」性質,這是不夠周延的,而港府當局對此犯罪組織遲遲不採取摧陷廓清的積極行動,尤其在「法律上」說不過去。

一個人所共知的事實,這個「鬥委會」是直接指揮共黨暴亂的機關,由過去左派的「罷工」、「罷市」,到目前的「炸彈攻勢」,無不由它發號施令。其中犯罪最為嚴重的,是在這個港共「鬥委會」公開向左派暴徒發出「使用任何武器和從敵人手中奪取武器以反擊港英」的號令之召,那些暴亂分子便立即「奉命行事」,先後殺害了北角清華街兩個小童、林彬兄弟和西區一個過路市民等許多人,而為了「從敵人手中奪取武器」,儘管這些暴徒偷襲警察宿舍和警員住宅不遂,但最後還是在渡船街把一個休班的督察刺傷,並將他的配槍奪去了。這許多嚴重罪犯至今尚未就逮,而「鬥委會」的存在如此,足見港府僅僅說它「非法」而不採取嚴厲對付的措施,對這個「犯罪組織」的影響是不會很大的。

由於前述問題的存在,我們現在更要進一步討論有關的問題:

第一、港府既然早已認定這個「鬥委會」為非法組織,「如果它舉行會議,或諸如此類的事情,警方定必予以對付」,但我們記得,就在不久之前,該「鬥委會」首腦之一的「大公報」負責人費某,曾經大搖大擺的舉行過一個「外國記者招待會」,大吹其如何「鬥垮港英」的謬論。據該費某說,當時警方已在鄰近樓宇派人監視,但為甚麼警方事前不予制止,事後也不採取行動呢?警方任令這個「鬥委」首腦作未經批准的「非法集會」,這豈不等於默認了他為「特權階級」麼?

第二、所有「鬥委會」的「非法命令」,都是經由幾家左報代為發佈,從法律觀點看,這是「鬥委會」的附屬機關,依法律解釋,「鬥委會」是「主犯」,這些左派報是「從犯」,同樣需要承擔法律上的罪責。但因這些左報至今未受法律制裁,這樣發展的結果,即使港府真有決心把全部「鬥委」予以逮捕或驅逐,而一個「沒有鬥委的鬥委會」,還是可以依賴這些左報而「存在」的,還是可以由這些左報盜名欺世,發號施令的。然則港府僅僅認定這個「鬥委會」為「非法組織」,難道就可使共黨暴亂「自然消滅」麼?

第三、也許有人說,在全部「鬥委」名單中,有權指揮行事的首腦分子祇屬少數,其餘的人,大抵出於被迫的居多,如果不分情節輕重的一律通緝拘捕,似乎有欠公允。但我們知道,到目前為止,警方除了拘捕了幾名「鬥委」外,其餘仍未頒令通緝,而在那些逍遙法外的「鬥委」中,也未聞有任何一人向警方表明出於「被迫」,要求「自首」。但為甚麼,港府既已認定該「鬥委會」為非法組織,何以警方又不明令通緝這些罪嫌重大的「鬥委」,和發出通知,准許那些可能是「被迫」加入的鬥委申請自首呢?

由此可知,要想根本解決這個港共「鬥委會」問題,不讓港府之外還有一個變相對抗的「政府」存在,就必須港府當局抱着「壯士斷腕」的精神,採取一切拔本塞源的措施,才足以制港共分子的死命。像目前這樣枝枝節節的應付,不管有多少「鬥委」逃亡避匿,這都不足為撥亂反治之本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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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正

本月十一日本報社論第五段所提及之「南華西報」,實為「南華星期先導報」之誤,特此更正,並向「南華早報」致歉。